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三项重要指示,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学院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和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检查、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安全生产方针在本院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学院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清责任,搞好本院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原则下,由主管院长牵头,学院技安工作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检查各部门的落实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四条 执行范围:凡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所属的各部门,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院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条例,并及时传达、转发有关文件。负责制定学院总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负责督促学院各部门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条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领导、组织和参加安全工作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负责组织安排本院内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的安排工作,并建档造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建档、检验和取证工作。
第九条 进行学院技安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审查事故报告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院要重视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的技安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做到由教学副院长进行领导,教学系主任进行组织、落实,各班主任、任课教师进行具体实施的三级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各级安全责任制
第十一条 院长职责:
(1)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本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院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部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对保证本院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在管理教学及其他工作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确保安全目标值。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按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有计划地解决有关重要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使工作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做到文明生产。
(3)在编制安排工作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以此作为考核工作计划的完成成绩的指标。
(4)明确学院技安工作机构和技安干部编制。支持技安部门的工作,保持技安干部的相对稳定。对技安干部要“先培训,后上岗”,以适应学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需要。
(5)组织并参加对本院安全工作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予以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6)在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7)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合资(合作)项目,必须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主持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9)组织对教职工、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支持技安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突出成绩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10)做好本院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副院长职责:
(1)协助院长抓好本院全面安全工作,对本院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主持制订本院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做到有岗必有制,有制必有责,要责任到人。不能留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上的漏洞和盲点。并根据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健全新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2)组织领导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不安全问题。负责组织危险源、重大隐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工伤和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4)领导、支持、检查技安机构和各部门领导的安全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督促搞好特殊设备的定期年检、取证工作。
(5)规范对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的管理。要从劳动合同、协议及制度上明确责任,严肃用工制度,不得私招乱雇。并做好对这些人的安全工作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副院长职责: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对安全工作应付具体的领导责任,其他的副院长,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内容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处长、系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有关制度。对本部门教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2)在制定、布置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布置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针对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3)定期对教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要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操作。对新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在其上岗之前进行安全教育。
(4)负责组织制定临时生产性任务和在中、小修工作时的安全措施及预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5)发生教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时,要组织保护现场,及时上报。严格遵守“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工作有贡献或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6)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7)教育教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第十五条 班长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根据工作任务、工作环境、教职工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等特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和换岗位的教职工及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其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
(3)组织本班教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教职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要立即停止。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班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要有详细记录。组织全班教职工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6)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工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一并考核。
(7)负责监督检查教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工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野蛮作业,并劝解他人不违章操作,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班前、班后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文明生产。
(3)根据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和本工种的特殊规定,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器具。
(4)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接受考核,并主动提出改进技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班长,并保护现场,有责任和义务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第四章 职能部门责任制
第十七条 根据本院具体情况,设立技安工作管理小组。技安工作管理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和行政副院长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 学院技安工作管理小组的职责:
(1)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工作、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领导做好安全工作。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2)负责制定本院年、季、月工作计划,有计划地改善条件。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查找漏洞并及时完善、补充各类规章制度。要求做到在管理制度上不能有缺陷和死角。
(4)定期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指令先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合资合作项目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措施,按“三同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工作教育和培训,组织新教职工入校三级教育。作好对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搞好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研究教职工因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发展规律,作好事故的预防、预测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8)负责审查学院各类重要隐患,危险源及各项大、中修、临时性工作的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案,并负责现场监护。
(9)负责本院的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造册工作。负责本院重点部位、重大隐患、危险源的统计上报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院各类特种设备年审、取证工作。并对本院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及各类特种设备的持证上岗和持证运行情况进行监察。
(10)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免费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教职工正确使用。
(11)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工时制度,搞好劳逸结合。
(12)及时提出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13)负责组织开展学院的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第五章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