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合理使用培训经费,使我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核心,以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加大全体教职工继续教育的力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加强教职工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培训工作要贯彻政治和业务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北京、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教职工的业务素质培训要注重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管理水平和现代教育技术能力。
三、基本程序
培训工作纳入各部门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的重点是优秀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
各部门要按学院的师资培训规划,制定本部门的师资培训规划和各年度培训计划。
凡需要进修、培训的人员,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各部门选送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必须是思想政治、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比较优秀的同志。
各部门每年九月份将培训人选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后,经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办理进修或培训手续。
四、培训内容
1.根据京教师办[(1999)003号]规定,当年新补充到教学、教育岗位工作的教师(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和从其他职业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上的人员),要求到岗后必须参加学院举办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班,并在一年内完成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教育理论培训。
2.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由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到2005年,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中通过一级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的要达到100%,通过二级培训的要达到50%。
3.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52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评聘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相关免试规定不再执行,须按《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取得教育技术培训证书。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一级教育技术培训证书。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正高级)须取得二级教育技术培训证书。
4.选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双语教学”培训。
5.本科生来院工作满2年后,可以参加在职攻读有研究生学历的硕士学位。
6.硕士研究生来院工作满2年后,根据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可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7.专业课教师可以参加可取得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培训或可成为双师型教师的相关进修。
8.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和科研骨干,经学院批准可参加学者讲学、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等项活动。
9.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和科研骨干,经学院批准可公派出国培训或学习。
10.学院为了提高教职工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外语和计算机培训。
11.根据上级有关培训要求和学院发展需要,经学院批准的其他各类培训。
五、费用支付方法
由于学院每年培训经费有限,培训费用分不同情况由学院全部或部分承担。
1.教师教育理论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普通话培训和“双语教学培训”其培训费用在取得证书后学院报销费用的90%;培训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2.教职工参加在职攻读硕士、第二硕士、博士学位、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和研究生课程班(仅限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教职工),其学费、论文(答辩)费原则上学院负担80%,但是学院承担总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学校承担费用部分可以借款的方式垫付,按规定完成学业后,学院再予以报销。对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者,要一次性偿还学院支付的相关费用。
3.教师进行单科进修、技能培训;因专业调整而需要进修、学习其他专业;职工在职读其本岗要求所需学历;按学院要求完成学业者,学院支付学费的80%;学校承担费用部分可以借款的方式垫付,待完成学业后,学院再予以报销。对未能按学院要求完成学业者,要一次性偿还学院支付的相关费用。
4.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和科研骨干进行学者讲学、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其经费原则上由本人课题费支付,经费困难者经学院批准,学院可资助活动经费的三分之二(每年仅限一次),赞助金额国内活动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国外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
5.学院批准的公派出国,出国前的国内培训费用,学院给予报销。
六、几点说明
1.进修或培训地点应尽量选在本市进行,以节省费用。
2.以上各项所指学费,除另有说明外,一般不含报名费、资料费等。
3.凡经学院批准并由学院出资参加培训或进修者,必须在学习前与学院签订不同类型的协议书,以保证个人、系部(处)、学院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读教职工应与学院签订协议而未签的,应与学院补签协议。
4.凡以前学院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5.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