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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处罚办法
为落实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学校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违反我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尚未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人员,每次罚款20元。
1、下班后未关好窗户的;
2、下班后未锁门的;
3、下班后未关好水龙头的;
4、下班后,灯、电扇、空调、计算机等未关的;
5、实验室教学过程中教师擅自离岗的;
6、教师把实验室钥匙交给学生的。
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二条:由于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使国家财产被盗失窃造成经济损失,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5%--10%赔偿。主管院领导、使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按赔偿额的10%、20%和70%进行赔偿,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次罚款50元。
1、未经学院保卫部门同意在校内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遮挡、占用、堆物,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遮挡、损坏消火栓、灭火器材影响正常使用;
4、随意移动灭火器材的;
5、有学生上课时不将防盗门全部打开的。
第四条: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款20元。
1、在工作场所或楼内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2、在校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通知学校的。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5%--100%赔偿。主管院领导、使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按赔偿的10%、20%和70%进行赔偿,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五条:处理程序
1、违反第一至第四条,由保卫部门负责填写《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罚款通知书》;违反第五条,由总务部门负责填写《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罚款通知书》,并送达相应院领导或处、系、部领导。
2、处、系、部领导负责找出问题发生原因、落实责任人并对其进行教育,在5个工作日时间内将《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罚款通知书》交回保卫部门或总务部门;逾期不交,处、系、部领导将被视为责任人并给予处罚。
3、保卫部门或总务部门根据本院安全保卫责任制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罚的具体意见,报告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4、保卫部门或总务部门把《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罚款通知书》送院办公室备案并通知人事部门实施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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