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规范我院招生管理工作,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在招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声誉,作好我院的招生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健全招生工作机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也是社会评价教育行业风气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须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做好我院的招生工作。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察。

  二、明确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进一步强化责任制,要把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招生程序,遵守招生纪律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坚持“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同志,要树立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执行 “六不准”的要求,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 回避制度

  有直系亲属报考我院者,相关人员应回避录取工作。

  五、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严格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不应收取的费用。对于乱收费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做好群众的信访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宣传、解释有关招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对确属严重违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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