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制 度

 

会计交接制度

一、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

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移交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

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末了事项,移交后,如

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及时反映,明确责任。

三、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末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薄、文件、资料

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四、 会计人员办再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

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

会同监交。

五、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六、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签章,移交情册一般应

填制一式三分,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财务处

200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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